這就是年休假的享受資格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目前針對“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否允許中斷或中斷后多久可以視為連續,中斷超過多久不可以視為連續的不同理解上的爭議不斷且仍然沒有統一的觀點。
雖然在2009年人社部回復上海人社局時明確了“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單位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可是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因為這句話仍然存在一個爭議點,那就是職工曾經滿足了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條件,如果在入職新的用人單位之前存在時間上的間斷該如何適用呢?一種是可以直接享受帶薪年休假,另外一種則是需要重新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時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當前司法實務中存在著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勞動者曾經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工作經歷,在入職新單位之前就算存在中斷時間同樣可以直接享受帶薪年休假,代表地區:北京
案例1:“李學善與北京東方美視廣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三中民終字第01991號】”:
本院認為:關于李學善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依據現有證據顯示:李學善在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間在時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其在該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本院在此基礎上認定確認李學善在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間所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1.5天,東方廣告公司應當向李學善支付275.85元。一審法院以李學善在東方廣告公司工作之前沒有工作經歷,且未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認定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2:“朱華山等上訴勞動爭議一案【(2016)京02民終6155號】”
本院認為:只要職工在入職本用人單位之前曾經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工作經歷,職工均可在入職本用人單位后即享受年休假。朱華山一審審理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入職斯利安公司前已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工作經歷以及累計工作時間超過10年不足20年,故其入職斯利安公司當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三)》中第23條:如何理解勞動者享受帶薪年假的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的職工享受帶薪年假應“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第一年時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第一年時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此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從北京中院的判決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的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北京的意見是:勞動者曾經在同一用人單位或不同用人單位滿足了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條件,同時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第一年時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此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連續工作時間中斷不超過一個月的可以認定為連續工作時間,中斷超過一個月則需要重新計算連續時間,代表地區:重慶
重慶市在2008年曾經發布通知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8〕268號)
二、《辦法》第三條中“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但其中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的,其連續工作時間重新計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職工才有資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按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案例:“重慶峰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秦小容與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渝四中法民終字第00870號】”
本院認為:關于秦小容要求峰景物業公司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及未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賠償金問題。根據《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8)268號)》第二條規定:《辦法》第三條中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但其中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的,其連續工作時間重新計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職工才有資格享有年休假。秦小容于1995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1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絲綢公司工作,后于2012年9月22日入職峰景物業公司,中間間隔遠超1個月,秦小容的連續工作時間應重新計算,即秦小容從2013年9月22日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三種觀點認為: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之前需要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入職新單位之前存在中斷,則需要重新計算,代表地區:廣東省、深圳市、上海市、寧波、青島等地區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出臺的裁判規則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實施日期:2015年9月2日) 一百〇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
比如深圳市中院的判決“劉江波與順豐速運(集團)有限公司沙河營業部、順豐速運(集團)有限公司、廣州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廣州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5517號】”
本院認為:首先,對于劉江波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本案中,雖然劉江波在入職深圳仕邦公司之前曾在某某會工作,但劉江波于2011年6月30日從某某會離職,于2011年7月6日入職深圳仕邦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劉江波的工作狀態中斷,不符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因此,劉江波主張其在2011年就應當享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劉江波自2012年7月5日在深圳仕邦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后,方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條件。原審核算劉江波2012年度應當享受年休假天數為2天并無不當。
再如廣東省高院的看法“王建發與深圳市三一模具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859號】”
本院認為:關于模具公司應否支付2011、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的問題。經查,王建發于2011年1月1日入職模具公司,其在入職模具公司前已經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而在模具公司離職前十二個月(即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12日)的月平均工資為10095.33元,且2012年應休未休的年休假為4天(164天÷365天×10天=4.5天)。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在入職后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才可在所入職的公司享受帶薪年休假(即年休假)。故王建發在模具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即2012年1月1日才能享受年休假。
上海市中院的觀點:
1、“張玉訴上海李特實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929號】”:
本院認為:張玉入職李特實業公司的時間為2011年7月31日,又無證據證明其進入李特實業公司的時間與離開上家單位的時間是連貫的,原審法院據此認定張玉可享受年休假的起始時間為2012年7月31日,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2、“梁遠正與洪澤老子山溫泉山莊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212號】”
關于年休假工資的訴請,梁遠正于2012年8月6日入職洪澤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離職,梁遠正稱其從上家單位離職時間為2012年3月底,故梁遠正并未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根據相關規定不享受帶薪年休假,梁遠正要求洪澤公司支付2012年度和2013年度年休假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3、“王子現訴上海綠地云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滬01民終5749號】”
關于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原審法院認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就王子現是否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王子現、綠地云峰公司分別提供了社會保險繳費情況及《員工登記表》,原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的繳納并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確立,王子現自行填寫的上一單位的工作經歷顯示其在進入綠地云峰公司處工作前的工作經歷至2014年7月止,而王子現2014年9月23日進入上海綠地云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故認為王子現主張應享受帶薪年休假缺乏依據。
寧波中院的觀點:
寧波市中院在“魏從國與寧波伯豪食養餐飲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浙甬民一終字第62號】”一案中認為:
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魏從國在進入伯豪公司之前處于失業狀態,而其于2012年8月12日進入伯豪公司,其后雙方當事人又于2013年7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此可見,魏從國連續累計工作時間未滿12個月,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
青島中院的觀點:
青島市中院在“李玉泉與青島紅智門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青民一終字第2659號】”一案中認為: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李玉泉自2013年3月13日起到紅智公司工作,應自2014年3月13日起享受年休假。根據李玉泉提交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登記表,其到紅智公司工作之前工齡累計已滿20年,每年應享受年休假15天。(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雖然曾經工作20年,但是入職新公司仍然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后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從以上地區的規定與判決書來看應當滿足2個條件:1、在同一用人單位或不同用人單位之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2、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不存在工作間斷的情況。
對于年休假問題筆者觀點及建議:
一、年休假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而根據職工的連續工作時間與累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