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8月初,趙先生應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對年終獎的約定是:經考核合格每月可領取對應數額的獎金,年終獎按實際履行月份所應分攤的規定數額領取。2014年2月初,公司在發年終獎時,趙先生等5名新員工分文未得。公司主管告訴他們說:公司的《員工手冊》有新規定:“凡新職工,當年無年終獎!焙贤s定與公司制度規定不一致時,應以何為準?新職工當年不能領取年終獎金嗎?
解析:該公司的《員工手冊》關于“凡新職工,當年無年終獎”的制度規定,因與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相悖,當屬無效。趙先生等5名新職工應當得到當年8至12月份的年終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對此,趙先生等5名新職工可依上述法律規定與公司協商,若不成可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